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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莞市湖南衡山商会章程的修改程序
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(代表)大会审议。
第二条 本会修改章程,应在报会员(代表)大会审议前,书面征求登记管理机关意见,并在会员(代表)大会通过后30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一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,应当终止,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,报会员(代表)大会表决通过:
(一)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;
(二)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;
(三)因分立、合并需要解散的:
(四)依法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的;
(五)因其他原因终止的。
第二条 本会终止前,应当进行清算。(常务)理事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,并于60日内向社会公告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本会未及时清算的,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。
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第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、宗旨相同的组织,并向社会公告。
附则
第一条 本章程经2024年12月27日会员(代表)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第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第四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一致的,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为准。